国家政策将加速散装水泥发展 带动散装水泥车、搅拌车等专用车发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中关于“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的要求,根据《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4年3月29日发布实施),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等6部门于2007年6月6日发出《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要求北京等127座全国中心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在3年内,分3批禁止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其中,北京等10城市于2007年9月1日率先启动;重庆等33城市、长春等84城市分别从2008年7月1日、2009年7月1日启动。其他城市由各省级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时间表。
《通知》指出,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技术手段。
据初步测算,全面实施商改发[2007]205号文件,将带动我国水泥散装率提高8~10百分点,并有效带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据了解,此次分步禁止127座城市现场搅拌水泥砂浆,是商务部等部门自2003年12月31日启动北京等124个城市城区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后,又一支持散装水泥发展的具体行政措施。同时,也将进一步促进散装水泥运输车等相关车辆及设备的使用。
2006年,我国水泥散装量达到4.7亿t,水泥散装率达到39.1%,同比增长2.52百分点;“十一五”计划提高到55%。
截至2006年末,全国已投入使用的散装水泥发放库1万3 980个,中转库1 645个,固定接收库1万3 842个,流动罐10.9万只,专用汽车2万9 059辆,专用船1 248艘,铁路专用车6 744节,混凝土搅拌运输车3万7 427辆,混凝土泵车6 527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