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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用运输车”称谓不再使用 与汽车管理衔接  

发布时间:2007-10-10 9:33:16 来源:楚胜汽车 点击次数: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不再使用“农用运输车”称谓,与汽车管理相衔接。

     记者29日从发展改革委了解到,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三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三轮汽车,四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低速货车,各生产企业应及时申请变更《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简称《公告》)内产品名称,车辆标牌、产品合格证、使用手册和随车资料中的产品名称也应变更。从今年6月1日起,相关各生产企业申报《公告》的产品名称都应当使用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对于现《公告》内的产品,各生产企业应在今年11月10日前申报产品名称更改,从明年1月1日起《公告》内名称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将不得销售。

     按照发展改革委《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及国家标准的规定,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应当实施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相关各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发展改革委指 定的机构申请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并编制和备案VIN规则;已获得WMI的企业,也应当修改、完善并重新备案VIN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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